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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動力機械"要有申請臨時通行證才可以上路....

相關法令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 條: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
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
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動機械。
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

動力機械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一、以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者為限。
二、應比照第80 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三、顯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者,不得核發臨時通行證。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中華民國96 年1 月1 日起,總重量逾3.5 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進口第一項第2 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應在左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1 條: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及速限行駛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
二、駕駛人應攜帶臨時通行證。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四、應於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識,紅旗每邊之長度,不得少於30公分。
五、應遵守本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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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型機具 應申請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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